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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章程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19-10-23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章程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八届十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序言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历史可追溯至“肇光中学”。1939年,肇光中学始为教育部驻沪办事处设立,校址在卡德路,1942年改名“三才中学”,1945年秋复名“肇光中学”,改为私立中学,迁入淮海中路1353号,1956年改为公立“第64中学”,迁入茶陵路21号,1987年第64中学撤销。1987年秋搬迁至钦州路600号新建“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拥有按完中标准配备的教学硬件设施。90年代初期,学校管理水平与教学质量进入了一个快速提升时期。2000年初,由于教育改革形势的需要,田林三中的高中部转制成民办公助的“育诚高级中学”,初中部仍留现址,沿用“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的名称至今,2009年上海市“汇知学校”中学部并入,现为公办初级中学。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发展至今凝聚了广大教师无私的奉献和智慧,使之成为一所有着优良校风、严谨学风的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海市田林第三中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海市田林第三中学简称为“田林三中英文表述为Shanghai Tianlin No.3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钦州路600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徐汇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上海市徐汇区田林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应届小学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徐汇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一切为了学生的主动发展”和“师生共同发展”是学校的办学思想,学校始终坚持“双主动发展”办学理念,在促进每一个孩子的主动发展和全体教师的主动发展上不断体现着办学价值和育人成效,这个理念不仅体现了“教育的本质是促进人的发展”这一思想,更体现了学校“以基础加特色的课程为学生的发展奠基,以专业加服务的引领为教师的发展铺路,以创优美加和谐的校园氛围为目标”的办学宗旨。

 “主动发展”的内涵,从学生层面体现的是:学生具有较好的学习主体意识,有较高的主动参与动机,有较强的求知探索欲望,有较强的自我管理能力,让田三的学子成为个性鲜明、基础扎实、主动发展的中学生

“主动发展”的内涵,从教师层面体现的是:教师具有敬业爱生、主动担责的素养;严谨善导、主动反思的能力;博学笃行、主动合作的意识。

学校注重构建适合教师主动发展的环境和平台,融合各种教育、管理、评价、激励的力量,不断激发教师主动发展的内驱力。

第六条 学校以《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基础,把本校办成徐汇区乃至上海市初中教育的优质品牌学校,高质量的上海市素质教育实验校。坚持“教育——关注人的发展”的根本宗旨,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着力推进“四个抓手”:抓常规,夯实基础管理;抓队伍,提升育人水平;抓特色,凸现品牌亮点;抓质量,促进内涵发展,努力建设以学生综合发展、教师专业成长、校园优美和谐、家长社区满意为目标的一流公办优质学校。

学校以科技教育、读书活动凸现教育特色,“阳光科技”与“书香校园”。学校始终坚持并传承“团结、勤奋、求实、进取”的校训,通过创建优美和谐的校园为抓手,将绿色洁净的环境之美、科学发展的和谐之美、温暖感人的人文之美注入校园的每个角落,促进学校建筑布局更加合理协调,校园环境更加整洁雅致,校园安全稳定有序,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以尊重人、激励人、关爱人、发展人为前提,为教师智慧和才能的发挥创造机会和条件,营造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创设民主、积极向上的学术氛围,以促进领导与群众之间、教职工之间、师生之间、同学之间的思想情感交流,在交流中形成和谐氛围。从建设美丽和谐的校园环境为起点,进而创建和谐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师生搭建展现风采的舞台,使学校成为师生成长和发展的精神家园。

学校校训为:“团结 勤奋 求实 进取”

学校校

 

 

 

 

 

 

学校校歌:《启航》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中层干部的聘任在征询党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后由校长提名,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校长任命(聘任);

(三)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四)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校舍设施、仪器设备,合理安排使用;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辞聘或辞退;

(七)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根据党的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定,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校务会议决策程序为:

1、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的校领导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校务会议决策的方案与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2、提前通知。召开校务会议的通知,须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参会人员。

3、讨论决定。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情况并作说明。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在听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的观点基础上做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即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同时做到会后分工执行的责任明确。

4、备案存档。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做好记录。记录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备注中所提酝酿意见,分管领导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校长的决定等内容。

5、校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田林三中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全体教职工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等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 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人事、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十六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 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由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调解小组,依法调解校内各种纠纷。

十九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生

二十 凡被校录取或转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二十一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二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本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二十三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义务教育年限内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二十四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成长手册”。

二十五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多种形式提供资助。

  教职工

二十六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与家庭、社会

三十二 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三十三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三十四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三十五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三十六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三十七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3020000

学校具体经费全部来源财政补助收入

三十八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三十九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四十 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则

四十一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四十二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四十三 本章程的修校务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徐汇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四十四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

                                                  201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