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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上海市田林三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08-05-22

上海市田林三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一、处分等第有: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

1.违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经常缺交作业经教育对自己严重违纪现象,认识态度差,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如继续故意无理取闹,使教师无法完成正常教学、教育,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2.经常迟到、早退或旷课,经教育不改,可以给予:警告处分。旷课节数,达全学年课时数三分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故意损坏公物,经教育认识问题态度较差,除赔偿公物以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进实验室,不经教师同意,擅自动用仪器、设备、化学试剂,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伤害他人等,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应对自己行为做出深刻检查。对自控能力差,认识问题态度又不好,可以停止其上实验课,直至认识并有悔改表现,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证据确凿,经教育对自己的问题有认识,并能配合教师搞清事实真相,可以给予:警告处分;如态度恶劣,不接受教育,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习成绩作零分处理。

6.在校内外,常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经常制造理由,故意打人(无造成身体伤害),经教育不改,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故意损害他人,并造成一定后果,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8.校内外有抽烟、酗酒行为,教育效果差,可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9.有偷窃他人钱物等行为,屡教屡犯,认识问题态度差,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0.侮辱、谩骂师长,不尊重教师劳动,教育效果差, 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11.旷课、夜不归宿,交结不良青少年,教育效果差,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送工读学校。

12.无视社会主义法律、法规、有抢劫、变相抢劫、思想意识不健康、涉及毒品、打群架、打击报复同学等行为的,经教育认识态度好,可以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并送工读学校。

二、另需说明:

1.以上条例犯有两款、两款以上的,处分等第可累加,累加处分已达记大过的可以送工读。

2.受处分学生当年取消评优、三好学生、包送生的资格。

3.将处分情况及等第记入学生手册,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