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工会经审委员补充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经审委员由同级工代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
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工会经审委员行使。
第三条 工会经审委员接受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审委员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工运方针、工会会计制度、沪工总审《2004》155号文,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同级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同级工会经审委员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审委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审委员。
第六条 经审委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责任意识,熟悉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更好地发挥经审工作在工会全局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审委员。
第七条 工会经审委员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工会经审委员的任期与本届工会期限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出缺,由同级工代会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九条 工会经审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条 工会经审委员对本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审计项目主要包括:
工会预算执行和同级经审工作情况的检查;
当年工会主席离任(含拆并校)的审计;
对部分下属工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
重点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做好跟踪回访,以达到经审的最终目的。
审计内容如下:
(一) 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二) 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及其效益;
(三) 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 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五) 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六) 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 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议本届工会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审议本届工会年度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产管理,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和督促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四 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负责做好交接的监督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五条 工会经审委员列席同级工会有关财务工作的会议。
第十六条 工会经审委员对本级工会和下属工会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账表、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的损失作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同级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级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等必须经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章。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审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反映。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条 工会经审委员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参加工会会议,审查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工会经费的收人、管理、重大开支事项进行专题审查;
(三)参加同级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工会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