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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10-05-28

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追究,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责任的各部门及有关责任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行政纪律处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2.不建立校务公开制度的;

3.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落实、搞虚假公开的;

4.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5.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而未提交的;

6.工作中发现问题不整改、不追究、不处理的;

7.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三)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学校对推行校务公开工作做事不力或不当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将进行以下责任追究处理方式:

1.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校务公开,又不能在限定的时间改正的部门,情节较轻的,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口头批评。

2.对在校务公开工作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简化程序和内容的责任人由党支部和行政领导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对简化程序和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3.对不按时进行校务公开的部门,一经发现,有正当理由的责令其纠正;没有正当理由的,则按工作失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由党支部和行政领导对该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其进行批评教育。

4.在校务公开工作中,对上级指出的问题和群众提出的意见,没有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按工作失职追究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6.授意、指使或者怂恿他人干扰校务公开办事工作,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校务公开办事工作监督检查,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及相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教职工大会批评或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

  7.对公开、举报问题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党内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或者相应的政纪处分

8.对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于责任追究。

                                          田林三中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