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三中学生奖惩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细则。
二、奖励和处分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保证学校教育目标的实现。
三、要坚持奖励处分相结合,以奖励为主的原则。
四、奖励和处分都要在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其本身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形式。
第二章奖励
一、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较优发展的,可评为综合先进,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可评为单项先进或积极分子。
二、综合先进的称号有: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队干部)。单顶先进或积极分子的称号分德、智、体、美、劳及专项活动两大类。
三、区级及困级以上级的先进,在校级的相应人员中推荐产生。
四、各年级获综合先进称号者将作为中考时重点中学保送生或推荐生的重点考虑对象。
五、获上述所例各类先进称号者,有关情况记入学主个人档案。
六、综合先进称号获得者由政教处提名,德育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室公布;单项先进或积极分子称号获得者由年级组提名,政教处批准并公布。
第三章 处分
一、对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或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二、处分分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级别。错误特别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转工读学校或少教所,同时,学校予以除名。
三、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组提出,政教处审核,校长室批准并公布;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政教处提出,校务会决定,校长室公布。
四、除受留校察看处分外者,受处分半年后可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一年。
五、撤销处分的宙批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处分的程序、权限同。
六、受上述所例各级处分者,有关情况记入个人档案。毕业前未撤销上述所例处分者,不得毕业。
第四章附则
一、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二、本细则由政教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