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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及公开办事制度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10-05-28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收费及公开办事制度

一、法律与政策依据

l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颁发的(教财119961101 号)《 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局颁发的(沪价涉【1993】第224 号、沪财行【1993】第16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教系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附件;《 上海市普教系统教育收费管理目录》

4 、徐汇区教育局有关的文件及执行细则

二、管理权限

现有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时,必须按照下列管理权限逐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 、学校申请报告呈报区教育局由区教育局提出报区物价局和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申报备案并抄送区物价局、财政局。

二、公开形式
学校、社会力量办学(班)收费项目和标准,、都必须实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

三、纪律要求

1 、学校不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收费标准,更不能自立名目乱收费。

2 、学校按规定为学生输的服务性项目,必须坚持以学生和家长自愿为前提,并向区教育局申报。

3、学校不能为任何部门、单位向学生和家长推销报刊、杂志和其他商品。

4、教育捐款必须坚持“自愿、量力和群众受益”的原则,任何中小学都不准向学生家长摊派费用。

5、学校向学生家长收取的费用,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收据。

五、监督与处罚

对触犯上海市物价局管理条例,交物价部门依法罚款和处分。区教育局对责任学校及责任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