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若干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3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专〔2009〕15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做好2009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因此,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二、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中,要加强学校的考核,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对上报的申报人提出推荐意见。高级职务岗位聘用已满额的学校,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高级职务岗位有余额的学校,要控制好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要结合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计划,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实际需要与未来发展的关系,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三、对于教师高级职务岗位聘用已满额的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和学校要鼓励这些学校的教师向岗位有余额的学校流动,并积极做好跨校评聘的相关工作。
四、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中,要强化岗位管理,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要制订岗位管理与聘任办法,包括岗位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岗位聘期等,要做到能上能下,择优聘任,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五、健全完善评聘监督机制。认真做好程序中规定的公示工作,充分发挥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确保评聘工作规范、公正。
上 海 市 教育 委 员 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评聘 工作 通知 | ||
抄送:上海市教育评估院。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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