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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讨论稿)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11-11-15

 

党务依申请公开管理制度(讨论稿)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支部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依法治校,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的党员、教师、学生、家长依法享有获取学校服务信息的权利,有权向支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查阅文件、资料。

 

二、 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二)相关事项程序、时限、收费依据等。

(三)相关事项的结果及其与结果相关的文件、材料等。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个人隐私;

(二)党、国家秘密;

(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党务服务信息。

 

四、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网络形式向支部提出申请公开党务服务信息。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供部门查找申请公开事项的相关信息;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五)提出申请的时间。

 

五、党支部在申请报告后,进行部门协调,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将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申请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延长公开期限的,应说明延长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 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七、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应当按照档案查阅规定管理。申请公开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查阅和使用公开资料。

 

八、公开义务人在实施党务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党支部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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