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9〕8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了做好2010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
(一)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或18周岁以下(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同)的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结业学校所在区(县)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
(二)非本市户籍报考对象
1.持有效期1年(含1年)以上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在2010年6月19日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居住证所在区(县)报考,居住证所在区(县)以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地址为准。
2.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人员,其子女为本市或外省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及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应届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考。
3.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核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4.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属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经审核后可在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及华侨子女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中毕业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初中(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上述各类报名对象报名条件及证明要求见附件2。
二、有关说明
1.符合本文第一项第(一)、(二)款报名条件之一者均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2.参加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3.属本文第一项第(二)、(三)款规定的报考对象被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并毕业之后,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事宜按当年教育部和市教委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