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人〔2007〕54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人事部最近下发了《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根据不同专业对外语的不同要求,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现就本市落实人事部《通知》精神,调整职称外语考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2、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5、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6、在农村中小学、幼儿园任教5年以上,现仍在农村任教的;
7、从事民族传统工艺美术专业技术工作的;
8、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二、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对外语的实际需要,以及不同年龄人员的实际情况,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放宽职称外语要求:
1、放宽对
2、农业系列和工程系列农机专业技术人员, 长期且目前仍在乡镇以下第一线工作的,由市职称管理部门另行确定要求。
三、以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采取考核古汉语或医古文的方式:
1、从事中医、中药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的;
2、从事汉语广播电视播音、群众文化、图书资料、文物博物专业的;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从事档案、新闻专业的。
四、对取得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参照各系列制定的申报标准要求,经相关评审委员会确定,并报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直接进入评审。
五、实行“只聘不评”和考试取得资格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在首次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应按照以上要求或其他现行规定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六、其他人员申报职称的外语要求,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二00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