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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10-05-28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消防管理工作,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上海市消防条例》 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指导思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目标责任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学校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学校与各组室签订《 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层层落实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组室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四条在学校内的任何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和本管理规定,做到防火安全,人人有责,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 ”。

第二章消防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学校消防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制度;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中,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四)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设立义务消防员,明确岗位责任制,经常检查本单位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和教育(包括本部门外来人员的教育), 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火意识;

(六)一旦发生火灾,应积极组织扑救,、并协助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器材的管理和保养工作。

第七条依照国家消防法规,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由公安消防部门实施监督。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其职责是:

(一)拟定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定和完善学校消防安全制度,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

(三)组织全校性防火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和爆炸危险的行为;

(四)进行消防宣传,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活动;

(五)按照《 上海市学校消防设施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督促、指导、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添置、维修和保养;

(七)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联系,协助其对火灾事故的调查;

(八)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档案,火灾档案和消防系统技术档案。

第八条学校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设立消防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熟悉责任区消防情况;协助领导定期排查责任区火灾隐患;协助领导督促隐患整改;管理和维护责任区内的消防器材、设施;发生火灾时,迅速投入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掌握疏散逃生技育琶。

第九条学校应确定防火重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校食堂等师生聚集场所;

(二)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档案室;

(三)生物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

(四)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制订校消防工作预案,定期演练,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协调火灾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对师生进行消防教育,并制定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校内消防重点部位。凡属校内消防重点部位的组室,应将本单位的消防制度张贴公布,所属人员应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警)的消防素质。学校在消防器材和设备配备上给予重点保证。

第十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并在开工前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动工;竣工后需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学生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蜡烛照明;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集会,应对消防安全负责,经检查在符合消防规定后方能举行。

第十六条学校房产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须把防火安全管理纳入合同内容;租赁单位要经常对其消防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立制度,落实措施,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七条校内禁烟区、危险场所禁止任何人吸烟、使用明火。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落实严密的消防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一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都要有专人负责维护管理,要按规定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其它杂物。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私自动用灭火器材。在室外消火栓半径1 . 5 范围内,不准堆放任何障碍物及种植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装,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检查,防止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严禁超负荷运行使用。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禁止违章使用电器设备;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计算机房须安装可靠的避雷设施。

第二十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仓库须符合仓库防火有关规定,满足建设结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安全距离等要求;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法定节日和寒暑假期间,各组室应提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安排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值班人员应增强责任心,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汇报,不得擅离职守占

第四章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每二年进行一次消防设备更新。

清第二十三条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蕊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三)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五章消防档案与消防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建立消防电子档案。消防电子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义务消防员名单;

(三)消防设施配置情况;

(四)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检测等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培训、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火灾情况记录;

(六)消防奖惩等情况记录。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

(一)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值班制度;(三)应急疏散预案;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管理;

(五)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六)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

(七)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