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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全文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08-06-19

《突发事件应对法》解读全文

 

一、什么是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征用造成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采取的各种必要措施,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同时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明确: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建立健全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是“用小钱防病,而不是用大钱治病”,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

据此,《突发事件应对法》从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三是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四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五、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和预警制度

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六、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近年来,因重大突发事件而主动请辞或被撤职的官员越来越多,《突发事件应对法》强化了问责力度。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七、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为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八、《紧急状态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53月,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草案时,将法名改为《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在“附则”中明确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