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学年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
对象登记以及住院结算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自2006年9月,实施《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以来,在市医保局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这项工作运行良好;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实现了市政府提出的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网上结算的目标。截止2007年4月,已累计为3.21万人次少儿学生支付医疗费3593万元,对减轻大病、重病患儿的家庭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认真做好2007学年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就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对象的登记以及住院结算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及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特殊学校有学籍的在校学生,以及婴幼儿、新生儿;
2、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的18周岁以下在本市法定学校开办的初中复读班学生,以及20周岁以下(含20周岁)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学校开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学生;
3、具有本市户籍(引进人才子女持《上海市居住证》)18周岁以下未入园校的少儿以及辍学学生;
4、父亲为本市户籍,母亲为非本市户籍的2003年8月7日前出生,未满5周岁(即2002年9月1日一2003年8月7日期间出生)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称“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
5、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18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以及仍在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18至20周岁的辍学人员;
6、本市根据国家对口支援的要求,在部分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部分中学插班学习的西藏高中生。
二、以下人员不属参加范围
1、年满16周岁已参加镇保的征地人员;
2、未满1 8周岁已参加城保的体育学校的运动员等;
3、辍学已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员;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重残标准,已参加城镇重残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三、登记时间与办法
(一) 登记时间
2007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由代办单位办理保障对象本学年度的登记手续;新生儿在出生后7天内,由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代办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原为外省市户籍,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的,于迁入户籍后的7天内,到就读学校所在地(散居少儿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 登记办法
1、在校学生、托幼机构的幼儿,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集体登记上报;
2、新生儿、未入托入幼的婴幼,18周岁以下因疾病、残疾未在校少儿、辍学学生以及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到户籍所在地(或计划免疫登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3、初、高中复读生,应到举办初、高中复读班的法定学校内集体办理登记手续;在高校、民主党派以及其他单位举办的高中复读班就读的保障对象,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4、原为外省市户籍,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的,到就读学校所在地(散居少儿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由区县建立人员信息,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少儿所属的代办单位。
(三) 提供证明:
1、本市户籍:
(1)提供上海市公安局发放的居民户口簿。
(2)高中复读生、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除应提供本市的户籍证明外,还应提供如下证明:
①高中复读生应提供本人的高中毕业证书与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须为全日制,且学时为1年);
②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少儿应提供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
2、引进人才子女:
(1)提供父亲或母亲的《上海市居住证》;
(2)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3)新生儿尚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提供出生证明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3、“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
(1)提供父亲的上海市公安局发放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的婚姻证明(包括有效结婚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3)儿童的出生证明。
四、医疗证的发放和补证办法
1、医疗证的发放: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对象由代办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医疗证。代办单位必须按要求逐一填写医疗证的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单位印章后,发放到每个参加者手中。新生儿j由出生医院发放新生儿医疗卡,满月后,凭医疗卡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更换医疗证;原为外省市户籍,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的,由就读学校所在地(散居少儿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发放医疗证,医疗证需加盖代办单位公章后有效。
2、补征:医疗证遗失,需办理补证手续。保障对象可凭原代办单位证明到所属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补证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补证费10元。
五、上报名册
各代办单位应在规定的登记时间内完成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将人员信息输入电脑(见附件),在10月10目前,将人员名册和人员信息电子文档一并上报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后,于10月20日前,将汇总和登记人员信息电子文档上报市基金管理办公室。
新生儿名册和电子文档,由各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月上报区县基金管理办公室。
原为外省市户籍,学年中途户籍迁入本市的,由就读学校所在地(散居少儿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管理办公室输入人员信息库。
六、住院结算证明单编号与转学管理
1、住院结算证明单编号:住院结算证明单编号由区县代码+学年度+人员类别编号+医疗证编号组成,请按照少儿的人员类别情况在相应的编号前打勾,并在空格内填入人员类别和医疗证编号。结算证明单由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区县统一印制。
2、转学管理: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在本市范围内学期中途转学的,可持本人2007学年医疗证;转入学校的证明,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基金办公室,办理人员信息变更和换证手续,由区(县)基金办在换发的医疗证第二页上方加盖“转学换证”章(由我办统一制作)。换证后的住院结算证明单由转入学校出具。
七、就医管理
1、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划区定点医疗。
2、保障对象住院就医,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区(县)或就读学校(托幼机构)所在区(县)的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因病情需要转诊治疗的,应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逐级转诊,并由转出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急诊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住院医疗。
3、保障对象患大病需要进行专科门诊治疗的,须到户籍所属区(县)_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领取门诊大病就医记录册,原则上定点在原住院医疗机构,并限于_所医院,如因病情需要转诊,须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转院手续,每学年限转院一次。
4、保障对象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意,可在当地选择两所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医疗。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予变更。
八、医疗费用的结算
1、保障对象一旦因病、伤需要住院治疗时,应当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住院证明到代办单位领取结算证明单,连同医疗证一起及时递交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获得网上支付授权后,由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并按月向所在区(县)的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结算。
2、大病门诊(对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门诊,以及接受肾移植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抗排异药物费用)患者,应到代办单位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手续,并领取“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本医疗保障门诊大病就医记录册”(以下简称就医记录册),凭就医记录册到定点医疗机梅就诊,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到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3、零星报销
(1)在外省市长期居住或就读的保障对象,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本市户口簿、居住地暂住证(已注册的学生证)、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2)保障对象因急诊等情况未及时领取住院结算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在外省市临时逗留期间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全额医疗费用后,在3个月内,凭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本市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外来媳妇”学龄前子女凭原登记单位出具的证明),到所属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3、新生儿死亡、未报户口的,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3个月内凭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上海市居住证》)、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以及医疗费收据,到父母亲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报销。
九、监督管理工作
1、要进一步加强对少儿学生保障定点医院的管理,督促其按照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发现违规结算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或提请我办追回已支付的费用。
2、要督促各级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加强费用管理,正确、及时地做好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请你们接本通知后,及时向区(县)少儿住院互助基金管委会领导汇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新学年工作准备。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让广大家长知晓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的有关内容;要加强规范引导,做好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坚持以“服务孩子,服务群众”为出发点,认真做好新学年的各项工作,促进少儿.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不断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