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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 疫情报告制度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10-12-02

 

传染病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全校师生应做到《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所规定的:“任何人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二、疫情报告是法律赋予专业人员和公民的一项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阻拦,同时也是一项法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

三、对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四、各个年级组每天做好师生的晨检,每天上报到卫生室。班级在一天内三例以上或者连续三天内5例以上,相似T38度以上、黄疸、皮疹、腹泻、共同用餐、饮水等要上报到区疾控中心、区教育局科艺体卫科, 社区服务学校卫生条。

五、校内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专人(卫生老师)负责传染病报告。做到有一例报告一例,立即报告社区服务学校卫生条、区教育局科艺体卫科, 区疾控中心。

 

六、做好传染病登记和传染病的报告登记,

 

       田林三中  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