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员和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区委、教育局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措施落实到实处,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徐汇区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组织机构
组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校长、副校长
成员:李慧清、杨凯、宋玮苡、高晓蕾
二、 责任内容
1、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党支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 党支部和支委会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教育局党工委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完成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适当范围内的招待费报告制度),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进行一次检查修订,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 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或专题讨论会。紧紧围绕如何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进行认真座谈讨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搞好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警世教育。
(4) 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学校党支部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廉政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教育党工委有关相应文件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责任追究
1、 实施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2、 责任追究的形式: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1) 诫勉提示,包括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等。由学校党总支实施。
(2) 通报批评,在党员会议上进行批评。由学校党支部实施。
(3) 纪律处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