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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人:[暂无]    发布时间:2010-05-27

上海市田林第三中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为了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员和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区委、教育局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措施落实到实处,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上级部门颁发的《中共徐汇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徐汇区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组织机构

组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校长、副校长

成员:李慧清、杨凯、宋玮苡、高晓蕾

二、          责任内容

1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党支部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  党支部和支委会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教育局党工委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完成上级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适当范围内的招待费报告制度),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进行一次检查修订,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2          召开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或专题讨论会。紧紧围绕如何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实际,进行认真座谈讨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          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搞好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警世教育。

4          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学校党支部履行监督职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廉政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教育党工委有关相应文件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  责任追究

1  实施责任追究,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2  责任追究的形式:诫勉提示,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1          诫勉提示,包括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等。由学校党总支实施。

2          通报批评,在党员会议上进行批评。由学校党支部实施。

3          纪律处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