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林三中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教育局制定《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本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是教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领导决策,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是为提高教学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坚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维护本单位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四条: 各处室必须积极参与档案工作,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并制定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各处室的档案工作受办公室领导,并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并建立档案工作网络。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区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档案干部要认真学习档案业务知识和教育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更好地开展档案工作。
第八条: 上级领导要支持和关心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专业人员同等待遇,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对有档案专业职称的档案干部在调离档案工作岗位时,应听取授予职称的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意见,同时档案干部调离前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档案工作的任务
第九条: 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等组织和内部机构所产生的全部档案,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并对各处室和部门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
第十条: 负责开发档案的信息资源,根据提供利用的实际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单位科研项目评审鉴定,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设备仪器开箱等活动。
第四章、文件材料的立卷与归档
第十二条: 建立、建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凡工作活动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教学、财会以及各组室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并定期向档案室归档。
第十三条: 档案室对归档的案卷应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应退回重新整理,以保证案卷的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各处室的档案一般应在第二年上半年统一向档案室归档,交接双方应根据案卷目录,核对无误后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在科研项目评审鉴定后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归档范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在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按归档范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七条: 凡价值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设备在购置,安装、使用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采取随时归档的方法,设备部门应通知档案室参加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活动。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中形成的报表,帐册,凭证等文件材料,除帐册和凭证在财务部门保存二年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其他文件材料在次年上半年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十九条: 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二十条: 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经过整理和编目,做到字迹清楚,签署完备,不能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墨水笔书写,以利长久保存。
第二十一条: 声像档案形成后要随时整理,及时归档,即由承办人员在完成摄录后三个月内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五章 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档案的系统整理应按部门分类,初步立卷,卷内文件整理编目类内案卷初步排列,案卷加工整理,案卷调整与编号,编制案卷目录七个步骤排列进行。
1、 制定档案分类方案,按照此方案指导文件分类、排列组合。
2、 将文件按一定特征分门别类,组合成一个有紧密联系的文件组合体即案卷。
3、 将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调整后,固定下来编写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4、 将同一类案卷按一定标准初步排列起来。
5、 填写备考表,装订,填写案卷封面。
6、 确定案卷排列的顺序,按排列顺序逐卷编制案卷号。
7、 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将案卷的标题,保管期限,卷内文件起止时间和页数等逐项登记,形成为一本名册,即为案卷目录。
第二十三条: 档案应有专门的档案库或档案柜保存,存放地点应坚固干燥,通风,并做到了防火,防虫,防鼠,防盗,防潮,防尘,防高温等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保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利用,为本单位开展的各项工作服务。
第二十五条: 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积极主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逐步提高档案利用效果。
第二十六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借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写明借阅目的,点交清楚,归还时要进行检查,及时注销。
第二十七条: 借阅档案者要遵守借阅制度,不得在档案上圈点,涂改,划道,污损,如有违者,按《档案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借阅人因公出差、出国、调动、离退休等须将所借档案归还,借阅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个月,必要时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九条: 制发档案证明和答复函调(证明要注明出处和根据,不得擅自解释)制发证明要仔细核对,经领导审阅后,加盖办公室公章。
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条: 档案室应根据1988年8号文件,市档案局转发国家档案局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文书档案期保管限表》、《上海市中小学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单位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三十一条: 档案室应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档案必须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及上级部门审核后销毁。
第三十二条: 销毁档案要明确销毁人和监销人。进行实地监销,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的具体日期,并签名盖章。
第三十三条: 档案室应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分别向上级机关和档案业务主管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四条: 各组室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根据保管期限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要在机构更动前组织专人整理好档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则依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